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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平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宣判
作者:江玉如 发布时间:2022-11-22 18:17:58
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据悉,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以来,乐平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间,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分两次共向被告人汪某转账1800元,用以购买冰毒。汪某在他人处购得冰毒后转交给武某某,并从武某某处分得一点冰毒吸食。另查明,汪某在收到毒资后,使用他人微信,通过群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转移,以改变毒资性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乐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考虑到其存在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的范围,纳入了刑法规制。 “自洗钱”,是指不法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后,为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变现、转账等方式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同时,大家也要提高警惕,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当他人提出借银行卡或者资金账户时,务必要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防止被他人利用,成为洗钱的“帮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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