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转让行为。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撤销了夫妻离婚协议中,李某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将婚内房产约定为周某单独所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因经营不善,欠食品公司货款235542元及利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判决李某偿还货款,李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果后发现,李某与周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0月1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处理,购有的楼房一套,产权归女方所有。”现楼房已变更登记至女方周某名下。
食品公司以李某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将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周某名下的行为,并将房产更正为李某、周某共同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明知其尚欠食品公司235542元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与周某签订了《离婚协议》,放弃其对婚内房产的应有份额,导致其个人财产减少,等同于向周某无偿赠与财产。现李某个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食品公司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食品公司合法权益,食品公司依法享有撤销权,遂依法撤销了李某、周某通过离婚转移房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