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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默许妻子“借精生子” 谁知妻子与人连生三女
作者:杨青 发布时间:2020-07-14 10:22:10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辅助技术解决了一些不孕症患者的问题,但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借腹生子”、“借精生子”等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审理了一件为传宗接代,丈夫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乾某来自于农村,2002年经亲戚介绍后,与同村的秀某结为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较好,家庭和睦,让同村人羡慕。但随着女儿的长大,乾某迫切希望再生育一子。2012年,在其已进行结扎且复通手术失败无法再生育的情况下,乾某给妻子出主意,让其与邻村的男子同居,只要可以生下儿子,其他都可以不计较。 2013年至2016年期间,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乾某一直以父亲的名义为后来出生的孩子办理出生证、购买奶粉,扮演着一个合格的“父亲”。2016年,在秀某与他人连续生育三个女儿后,乾某开始拒绝抚养秀某生育的女儿。秀某带着三个女孩靠别人救济为生,无奈之下秀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乾某离婚。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秀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感情名存实亡,婚姻已无存续必要,根据双方的意见,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由乾某抚养,秀某与他人生育的三个女儿由秀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双方没有上诉,一场闹剧就此收场。 法官说法:案子结束了,却是一个婚姻悲剧的开始。因为他们精心策划的“借精生子”毁于一旦,今后他们要面对的是生活的重担,众人的闲言碎语和冷眼。 “借精生子”、“代孕”均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乾某默许妻子与他人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权,如果不是秀某自愿放弃,乾某也应当对后来出生的三个女孩尽抚养责任。再者,“借精生子”显然是有悖于当前的道德观念。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所谓的“借精生子”行为,双方都是明知和自愿,其性质与婚外情并无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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