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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要求返还礼金 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陈蕾   发布时间:2020-07-13 13:54:30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韩某要求李某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28日,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在谈恋爱期间,原告韩某用微信向李某支付四笔钱共计10500元。登记结婚后,原告的父亲将举办婚礼的人情钱、茶钱存于李某名下。2018年11月7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分割。离婚一年后,双方婚后财产纠纷仍未解决。原告韩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礼金和茶钱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微信上转账给被告的时间段为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两人于2018年3月28日结婚,该笔款项是两人婚前赠与行为,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该10 5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分割办婚礼的茶钱21900元,对此应当举证证明该款项在离婚时存在,且未分割的证据,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院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男女双方准备结婚的过程中,男方给彩礼、女方给嫁妆是习以为常的婚礼习俗,但是这些彩礼和嫁妆却在生活中引发不少争议。假如双方最后没有结婚,或者因为夫妻关系不和离婚了,那么男女双方是不是该返还彩礼和嫁妆呢?这些是不是能成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呢?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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