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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签订后第5天 260万执行款如约而至
作者:杨镇海 陈恒 发布时间:2020-08-06 15:07:13
“陈法官,钱到账了。谢谢你们,辛苦了!”2020年8月3日16时40分许,家住湖南省邵东县的申请执行人黄某通过微信给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陈恒法官发来信息,他带着喜悦和感激之情告诉法官,被执行人焦某支付的第一笔执行款260万元已经到账。 这意味着,来自湖南的两位民营企业家在几天前就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既是同乡,又是曾经的合作伙伴。双方因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后,法院判决焦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及违约金。但焦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黄某于今年3月30日向毕节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达1426万余元。毕节中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焦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焦某仍拒绝履行。毕节中院根据网络查控和委托查询结果对焦某的车辆、股权、投资权益和不动产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系统。 在法院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焦某的态度有所转变,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并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但因其诚意不足,态度仍然较差。尽管法官多次从中沟通协调,双方一直和解未成。尽管如此,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并没有放弃和解的努力。今年6月,通过法官的积极工作,申请执行人黄某部分同意了对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并在与对方进一步沟通后,申请解除对焦某部分房产、股权和投资权益的查封、冻结。 法院裁定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冻结后,被执行人再次提出了和解方案,愿意分期履行。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反复沟通,促使被执行人将首期兑现金额从最开始的50万逐步增加到240万,申请执行人也将愿意接受的首期兑现金额从最开始的600万逐步降低到240万,且被执行人同意额外支付20万元诚意金。 首期兑现金额虽然基本确定,但由于双方在诉讼前、诉讼中积怨较深,仍在履行期限、担保等诸多细节上存有争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执行法官为全面化解双方矛盾,决定到双方当事人的家乡湖南省组织双方进行和解。 7月30日,驱车千里远赴湖南的毕节中院执行法官在邵阳市组织双方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和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焦某自愿于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黄某本金240万元,并额外支付20万元作为诚意金;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700万元;于2021年6月30前支付本金460万元。和解协议还对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在此基础上,黄某同意由法院解除已查封、冻结的焦某名下所有财产,解除对焦某限制高消费等一切强制措施。 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终于握手言欢。和解协议签订后第5天,焦某就按照约定将首期兑现金额260万元打到了黄某的银行账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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