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工厂老板,拖欠27名工人共计21万余元工资,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而是选择躲避逃匿。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被告人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的27名工人工资216330元。
2014年5月,吕某在苏仙区开办了一家铸造厂,生产煤气灶炉头等产品。因经营不善,工厂于2016年5月底停产,而吕某从停产前四个月就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6年6月,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向苏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先后对吕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吕某均不予理睬,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时仍不支付,并停用使用的手机号码,逃往外地躲避。
苏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再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法官提醒,付出辛苦和汗水理应被尊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讲诚信的行为,为人经商失去诚信,最终得不偿失,损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