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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12年 河池金城江一恶势力团伙覆灭
作者:罗铁真 发布时间:2020-07-29 15:51:56
公开宣判。 被告人接受审判。 7月2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潘某诚、覃某富等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诚、韦某、覃某富等人自小结识,彼此间称兄道弟。近几年间,潘某诚以提供吃喝玩乐为诱饵,逐渐纠集笼络韦某、覃某富、潘某航等人以及潘某夫、金某强、廖某等未成年人,以潘某诚在金城江区的住所为据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两支,管制刀具一批(公安机关已销毁)。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该团伙在金城江区内持刀具枪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2018年7月5日晚,因被告人潘某诚与同案被告人韦某恒争吵结怨,双方约定打架斗殴。潘某诚、覃某富随即召集了团伙中的韦某、潘某航、金某强(未成年)等人准备好砍刀、射钉枪、空啤酒瓶等械具“迎战”,韦某恒一伙也携带管制刀具前往约架地点。两伙人持械斗殴,“酣战”至警车路过方才四下逃散。 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旺为帮朋友“寻仇”,纠集被告人潘某航、潘某夫(未成年)等6人,前往金城江区某酒吧对被害人韦某浪进行殴打,拳打脚踢间,潘某航持刀朝着韦某浪连捅数刀,造成被害人韦某浪重伤二级。经查,该团伙成员韦某、潘某夫(未成年)、金某强(未成年)等人还于2018年9月25日晚实施了另一起故意伤害犯罪,造成被害人兰某重伤二级。 此外,潘某诚一伙还借故生非,追打他人、擅闯民宅,分别于2018年7月1日、8月18日、8月28日、10月2日、12月20日先后实施了五起寻衅滋事,造成覃某文、潘某旗二被害人受轻微伤、被害人潘某景财产损失1290元的后果。潘某诚与韦某还共同持有砂枪一支,该枪支除用于前述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外,韦某还于2018年7月7日、9月11日、10月7日非法持枪恐吓他人。团伙成员覃某甲也曾先后两次持其父留下的猎枪威胁他人。 法院认为,潘某诚、韦某、覃某富等一伙8人一贯的恶劣行径和犯罪行为,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城江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潘某诚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覃某富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潘某航等其余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七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同案的韦某恒、覃某乙等8名被告人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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