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文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文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建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于文波为组织、领导者,轩福良、蔡建存等六人为骨干成员,佟少辉、苏伟仁等八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企业为依托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仗组织威慑力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职人员的包庇、纵容、不正当履职,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等犯罪和暴力拆迁、殴打他人、串通投标、逃缴税款等违法行为,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在呼兰区及建设工程、保洁、供热等多个领域已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