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不具备资质,却串通其他公司进行招投标。近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君某某在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情形下,为了获得平川某综合改革项目的施工权,主动联系另外三家公司(三人均另案处理),约定由上述公司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任意一家公司中标后,工程均由君某某负责施工。该项目开标前,君某某向事先商量好的上述三家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支付标书费、资质费、预算费等费用,上述三家公司按照被告人君某某提出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并投标。最终其中一家公司中标该综合改革项目,中标价为323万元,后该公司收取中标价的1.5%作为管理费并将工程交由君某某施工。2020年1月,被告人君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君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之规定,以被告人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建设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招投标在我国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手段之一。这不仅维护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提供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带领建筑交易逐步走上规范轨道。本案中君某某本身不具备招标资格,违反招投标程序,他的招标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还触犯了法律 。各投标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不断挤压不法分子“操作”空间,让“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招投标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