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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低价得山场串通投标 触犯刑律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20 14:34: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伟 林喜)   为了低价取得山场,与人串通投标,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肖永亮、胡振权、乐锦忠、黄腾健、张洪鑫、林观松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洪鑫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林观松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初,沙县林业局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代理招标沙县高砂镇冲厚村5片山场,设定标底价为人民币11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被告人张洪鑫、林观松到招标的山场进行实地查看后,决定共同参与投标。为能低价标得该5片山场,被告人张洪鑫遂、林观松商议雇请他人帮助串通投标山场。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张洪鑫与胡振权、肖永亮等人商议,若自己能以标底价加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标得沙县高砂镇冲厚村5片山场,愿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给胡振权等人作为报酬。

    同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洪鑫、胡振权、肖永亮、林观松、黄腾健、乐锦忠先后到达沙县林业局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竞标现场,采取许诺“好处费”、“分红”或威胁、恐吓等方式,让其他准备参与投标的人,按其规定的价格报价或放弃竞标。同时,被告人肖永亮见竞标人陈炳生对其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示不满,遂指使被告人黄腾健、乐锦忠对竞标人陈炳生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洪鑫、胡振权、肖永亮、林观松、黄腾健、乐锦忠及胡圣兴的行为,致使有的竞标人按被告人胡振权、肖永亮、黄腾健、乐锦忠与胡圣兴指定的价格写标书;有的竞标人则放弃投标。最后,因其他原因,该山场被他人以人民币119.1万元的低价标得。案发后,被告人张洪鑫、肖永亮、胡振权、乐锦忠、黄腾健、林观松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亮、胡振权、乐锦忠、黄腾健、张洪鑫、林观松伙同他人,在竞标活动中,采取利诱、威胁等手段,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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