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上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宣判受理的首例被告人王某松等人涉黑案。
经审理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松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宗族血缘为纽带,利用其本人的影响力,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松为首,以被告人王某用、王某强、王某林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2年至2017年,该组织为了非法攫取利益,在昌江区丽阳镇港南村及周边地区,以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干扰基层选举、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强揽工程、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9起、违法行为9起,涉案金额148万余元,非法获利62万余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松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组织、笼络港南村王姓宗族人员,长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作用地位,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涉黑组织其他七名成员分别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共处罚金合计101万元。另被告人王某田、王某欣、王水金,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