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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牟取暴利 烟台9人涉黑案首犯获刑20年
作者:刘禹锡   发布时间:2019-12-30 15:09:58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25日上午,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伟、冯某波等8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杨某利用曾担任栖霞市食品集团公司大柳家食品站站长的有力时机,在栖霞市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的当口,投资购买设备成立了大柳家定点屠宰场,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开始对其承包管理的栖霞市唐家泊镇、原大柳家乡区域内在家自行杀猪的村民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予以“罚款”,或抢走猪肉、器具。同时纠结被告人杨某伟、冯某波、刘某杰等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在原栖霞大柳家乡一带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垄断当地风落果回收生意、非法控制牲畜屠宰及销售,谋取暴利。    

  2012年1月,杨某与栖霞市食品集团公司正式签订了定点屠宰承包合同。同年12月,杨某私自召集其承包区域内10余名肉贩开会,强制每人交纳5000元保证金,非法控制了栖霞市唐家泊镇、原大柳家乡的牲畜屠宰、销售市场,形成以杨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杨某伟、冯某波、刘某杰、张某萍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3月至案发期间,仅大柳家屠宰场有记录的销售总额就达3100余万元,为以杨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持。以黑护商、以黑养商,攫取非法利益。为维护组织的利益,杨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杨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强势地位,组织层级清晰,组织纪律明确,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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