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行驶的公交车上,被告人采用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的方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行至永安市某路段时,因怀疑李某驾驶的公交车恶意“别车”,遂在公交站台将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强行拦下。刘某上前用脚踹公交车车厢后部,并走上公交车与司机李某理论。在刘某准备投诉司机李某时,李某关闭车门便继续向前行驶。刘某在明知该公交车载了多名乘客,正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城区主干道行驶,仍试图抢夺李某手中的方向盘,并两次用手拉拽司机李某,致公交车向右偏离正常行驶方向,严重影响李某的安全驾驶及该路段的公共交通安全。司机李某立即刹车并打电话报警,二人后被带回永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调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行驶的公交车上,采用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的方法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未造成损失及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刘某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