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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案宣判
作者:范招玉 桂紫萍   发布时间:2018-11-06 13:34:29


  日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某龙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方某生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清流法院今年以来审结的首例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的案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龙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负责宁化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查禁工作。2009年5月至2011年初,许某生在福建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非法开采稀土,在此期间,张某龙明知许某生盗采稀土的情况,不制止、不打击,还为其疏通关系,被告人张某龙与方某生合谋多次向许某生索取贿赂款共计151.7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时任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龙,分管刑侦、禁毒、网安等工作。2016年8月10日,翠江镇小溪村牛屎山因雷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发生燃爆案件致2死4伤,同年8月11日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该案立案侦查。雷某某到案后交代另外两名同案犯 “老外”(江某彬)、“飘叔”(江某海,已故)。2016年底至2017年8、9月期间,郑某基受江某彬委托,分五次送给被告人张某龙8.5万元、马爹利蓝带洋酒和一双GUCCI的休闲鞋等物品,请托被告人张某龙在办理“雷某某制毒案件”中给予雷某某关照以及不追查江某彬,张某龙同意不追查江某彬,使江某彬免受追诉,并告诉郑某关于雷某某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7日,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22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王某某为获得从轻处理,通过郭某斌联系,请托被告人张某龙为其出具虚假立功材料,张某龙因郭某斌的朋友关系及其女儿张某某在王某某公司工作,答应了郭某斌的请托。张某龙安排民警余某某开具“吴某彬等人开设赌场案”证明,并交待民警王某甲复印“吴某彬等人开设赌场案”八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及报请逮捕书,加盖禁毒大队公章后提交给张某龙。被告人张某龙将上述虚假立功证明及案件材料寄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交立功证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要求公诉机关对王某某的立功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民警到福建省宁化县公安局核实,同年2月8日查无立功事实。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龙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位于宁化县翠江镇东方塅162号及城隍巷1号两处房产向银行抵押,用其妻子李某某的名义,以向张某虎经营的宁化县创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购电脑为由向宁化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共贷到150万元,月利率为8.2‰。2013年7月9日,张某龙以李某某的名义将该笔贷款加自有现金50万元,共200万元借给宁化商人高某某,约定利息为年息20%。高某某共向张某龙支付利息80万元,并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分三次还清本金200万元。2016年2月1日,张某龙还清银行贷款。经三明市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张某龙在该项转贷借款中非法获利230599.62元。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和被告人方某生利用张某龙担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许某生索取贿赂款共计151.75万元,充当许某生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明知许某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予查处打击,并为许某生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张某龙利用其担任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8.5万元,充当江某彬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明知江某彬涉嫌参与“8.10”制毒案,对江某彬放任不管,使其不受到追诉;明知王某某未检举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立功材料,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张某龙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230599.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清流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张某龙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龙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万元。
  二、被告人方某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三、随案扣押被告人张某龙的赃款人民币176.309962万元,被告人方某生的赃款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该院员额法官及各界群众约50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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