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中国共享经济呈现跨越式发展,网约租车、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等新型业态层出不穷。但共享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石上。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马某贞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3000元;判处叶某琴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0月,马某贞任职南平市建阳区某公司并担任业务主管。2016年4月,叶某琴到该公司上班。期间,叶某琴向李某索要其所在公司开发小区的业主信息,李某当日便将信息通过QQ邮箱发送给叶某琴。收到名单后,叶某琴将名单转发给马某贞,让其帮助打印。此后,叶某琴向该名单上人员推销公司贷款业务。但马某贞并未将名单信息删除,而是在其到了新的公司,将名单发给公司业务员,用于业务联系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叶某琴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马某贞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三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信息)条数均超过500条,属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