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女子为赚取巨额“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3683份,虚开税款累计71,170,347.75元,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陆某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研通过其控制的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广西旺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鑫公司)、广西贵港市顺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林公司)、广西中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贵港市泰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广西震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辉公司)、广西振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洪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运输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煤炭购销业务,废纸、再生纸、化工产品等货物购销业务,水泥、水泥熟料等货物购销业务和水泥熟料运输业务,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4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6,078,341.9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34份,税额合计35,092,005.78元,他人已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5,092,005.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研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研及辩护人辩称其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