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寸某某涉嫌贪污抗旱应急资金、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经费、公益林补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寸某某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款返还被害人草海镇某某村委会;对被告人寸某某未被退缴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寸某某在担任鹤庆县草海镇某某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骗取、侵吞草海镇某某村委会2015年抗旱应急资金、2016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经费、公益林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用于自己生意亏损和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寸某某向鹤庆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9万余元。
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寸某某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截留、骗取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但鉴于被告人寸某某在该案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