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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扫黑除恶第一案公开宣判 11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赵轮   发布时间:2019-04-03 11:38:50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4月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开庭宣判。该案为高陵区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与杜某、孙某等11人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了以任某某、杜某为首要分子,孙某、刘某、耿某、彭某、罗某某为重要成员,邵某、白某、路某甲、路某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从2017年1月到2018年5月,短短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各被告人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实施了五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和一起行政违法行为,被告人任某某还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横行乡里,侵害群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对高陵地区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高陵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通过在人员密集、商户众多的市场附近或建筑工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采取持关公刀、洋镐把等凶器公然砍砸,开车别停、追击等暴力手段,造成了多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六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目无国法、肆意妄为,因私怨、因义气、因逞强、因琐事,持关公刀、洋镐把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对多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不法侵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为泄愤报复,纠集人员打砸他人服装店,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任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高陵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成立由院长担任总指挥的工作专班,主管刑事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庭长和刑事骨干法官组成合议庭,严惩快判,从立案至宣判仅用26天,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公开开庭宣判地点选择在该犯罪集团活动较为密集区域的一处体育场所,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宣判当天,被告人家属、群众及社会各界400余人现场旁听,中央、省、市近20家媒体参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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