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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健全反腐败各项制度
作者:姜洁 发布时间:2019-03-01 09:30:21
2018年3月23日上午8时58分,中央纪委机关大院的机关大楼门柱上,一块被红色绸布覆盖的牌匾在掌声中被揭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此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的篇章就此开启—— 一年来,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和人员转隶,共划转编制6.1万个、转隶干部4.5万人; 一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处分62.1万人,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最高值; 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调整派驻机构设置,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 一年来,多个省区市完成县级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监察权延伸覆盖各乡镇(街道); ……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交上了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贡献着创新探索和生动实践。 加强党对反腐败全过程全方位的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201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纪委2018年工作情况和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准备情况汇报。 同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对反腐败工作全方位全过程领导的典型例证。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力量分散在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院反贪机构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多头、政出多门、效率不高等问题。改革后,党委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党委一把手参与本级管理干部问题线索谈话、纪委向本级党委专题报告频度不断增加……各地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将反腐败的力量统一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健全完善了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 2018年6月20日傍晚,一条短消息迅速登上各大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这迈出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一步。从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到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再到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完成向机构改革后的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年来,各级纪委监委不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及时扩大派驻监督对象的覆盖范围,确保监督范围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突出成效是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改变了过去对公权力监督乏力的状况。党员干部受监督,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也受到监督。2018年12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非中共党员)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据统计,2018年,吉林省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案件1176件1199人。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行政监察的范围过窄,监督对象范围有限,很多非中共党员没有被纳入监督范围。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执纪执法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大大填补了原有监督范围的空白点。 监察体制改革弥补的另一个空白,是原先由于纪法衔接不畅,导致在纪、法中间存在一片广阔的空白地带,存在“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过问”的现象,一度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监察体制改革之后,不仅要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审查调查,还要对轻微违纪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4月,陕西泾阳县王桥镇木梳湾村3名非党员村干部因违规向低保户收取环境卫生整治费和参与收取村民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留归个人使用,分别受到政务警告、政务记过处分。而在监察体制改革前,这3名非党员村干部并非监察对象,其行为只要不构成犯罪,就难以得到有力查处。 “改革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不是原来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反贪反渎职能的简单叠加,工作内容涉及违纪、违法、犯罪三个层面,要达到‘1+1=3’的效果。通过改革,我们在实现党纪管住‘好党员’到‘阶下囚’空白地带的同时,又进一步通过颁布监察法、实现监察全覆盖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更广阔领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健全反腐败各项制度,把制度优势转化成为治理效能 2018年3月7日上午,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落下,泉港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原财务负责人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这是福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后,审判机关审结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 监委成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改革后,监委被赋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并与纪委合署办公,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可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纪法衔接更顺畅更有效。 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龙岩市新罗区纪委监委在对西陂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副部长兼出纳王某涉嫌挪用公款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仅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就顺利办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确保纪委监委高效履职、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衔接顺畅,重塑工作流程、厘清职责关系、建立协调机制首当其冲,建章立制至关重要。参与制定和修改8部国家法律、2部中央党内法规、3部党中央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发布中央纪委文件28部、国家监委文件5部……一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积极研究思考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问题,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持续为纪法贯通铺设制度轨道,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新模式,把监委组建后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先建立起来。起草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30余项法规制度,制定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确保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既规范有序又高效顺畅。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原来中央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则》还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数字是最好的证明。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同比增长32.0%。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0.4万人次,占63.6%,增长40.5%;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49.5万人次,占28.5%,增长20.3%;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增长17.8%;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5.5万人次,占3.2%,增长13.7%,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万人。相比五年前,现在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均运用“四种形态”,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真正体现了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使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 “太好了,一下子少填好多份表格,给我们减轻了不少负担!”近日,得知上级要求填的扶贫表格减少后,甘肃一位村干部高兴地说。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对2014年以来转发和制发的报表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清理出各类表册55份,在征求意见和研判的基础上,废止各类报表26份。 清理如此之多的报表,与甘肃省纪委监委的一份《监察建议书》有关:2018年9月初,甘肃省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在初核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的过程中,发现省扶贫办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要求基层填报数据表格多、内容重复、部分数据统计口径复杂繁琐的问题。经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核查后,省纪委监委于10月9日向省扶贫办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省扶贫办通过提高数据共享能力,解决数据重复填报、多头填报、内容重复交叉的问题,尽可能减少基层上报数据工作,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这是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使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不断增强广大群众获得感的一个镜头。党的十九大以来至2018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7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4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处分62.1万人,分别增长20.9%、17.8%,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最高值。在高压震慑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投案。截至目前,我国已连续4年开展“天网”行动,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000多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6人,追回赃款100多亿元。在《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规定的投案自首期限内,165名外逃人员主动投案。如今,腐败分子已然成为人人追打的“穷寇”。 相对于“远在天边”张牙舞爪的“老虎”,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给群众的感受更真切,对群众的伤害更直接。基层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让公权力“越界”而为,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看在眼、记于心,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威信和执政之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地积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着力打通监督监察“最后一公里”。 日前,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派出大柘镇监察办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发现所辖后垄村报账员未能按规定发放有机肥,并有与后垄村干部共同侵占有机肥的问题。监察办查清问题后,对这名村级报账员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派出监察办公室,是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探索推动监察工作向乡镇(街道)拓展延伸的创新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浙江针对新增监察对象很大一部分是基层公职人员、被授权履行公共事务人员等,着力探索强化对基层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截至目前,全省1389个乡镇(街道)已全部完成监察办公室设置和人员任职工作,共任命监察办公室主任1260人、副主任1178人、监察员3966人,履行对基层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职能。 湖北出台《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全省设立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1208个,配备乡镇(街道)专职纪检监察干部3304人;四川完成县级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监察权延伸覆盖全省21市州的所有乡镇(街道);新疆全区县级监委向所有乡镇(街道)派出的1058个监察办公室全部挂牌,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各地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向基层延伸,努力做到公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覆盖到哪里。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已经形成,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唯有乘势而上、攻坚克难、奋发进取、砥砺前行,才能始终矗立改革潮头,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巩固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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