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广德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高建军贪污、受贿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高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高建军受贿、贪污的违法所得以及涉案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高建军利用其担任广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4689.28元。在省委巡视组在广德巡视期间,高建军因担心自己违纪违法问题案发,将其中部分受贿款予以退还。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骗取方式,先后26次在该院财务虚假报销票据共计人民币740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高建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