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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男被火车鸣笛惊吓受伤 出院后走失亲属索赔
发布时间:2016-04-15 10:47:13


    本网讯(徐双桂 廖华)  一弱智男子被火车鸣笛声惊吓后跳入水沟受伤,铁路车务段接其出院后一直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由被告南昌铁路局宜春车务段赔付男子亲属既原告谭枚生、罗连秀121500元。  

  谭发民出生于1978年,自幼弱智,自幼居住于宜春市袁州区辽市镇院前村。1992年其父去世后其母罗连秀改嫁,谭发民随其叔叔谭枚生一起生活,由其抚养。2005年7月,原告谭枚生携带其两个女儿和谭发民租住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塔下社区,以算命、卖唱等乞讨为生。

  2005年8月20日下午,谭发民在宜春火车站铁路路外旁休息,因铁路客车路过时发出鸣叫,谭发民受到惊吓后跳入旁边水沟受伤,当晚由被告方联系的救护车送至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2日,谭发民被送往萍乡市第四人民医院(现名南昌大学萍乡医院)治疗。同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方到南昌大学萍乡医院向医生询问了谭发民的病情并得知谭发民头部伤口已拆线、病情已痊愈可以出院的情况下,随后办理了费用结算手续,并到病床前叫谭发民收拾好随身物品后,由被告方将谭发民送离出院。

  此后,谭发民家属多次到南昌大学萍乡医院寻找谭发民,该院分别于10月1日、3日两次在萍乡日报帮助刊登了寻人启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

  2013年8月19日,原告谭枚生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谭发民死亡,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宣告谭发民死亡的判决。2015年3月原告谭枚生和罗连秀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谭枚生作为谭发民的监护人,明知谭发民是智障人更应注意履行其监护责任,本案谭发民系因受到惊吓而跳入水沟产生受伤,是导致谭发民被宣告死亡的起因。原告谭枚生在事件起因中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本院确定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而谭发民走失从本案现有证据中是因为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工作人员是如何送离谭发民走出医院,但是谭发民脱离必要监护的事实,系被告工作人员造成的。即使谭发民属正常人且病情已痊愈的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仍有必要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因为谭发民一人在外地又刚刚出院身体需时间恢复。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谭发民走失,造成被宣告死亡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70%计币159187.7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赔付原告121500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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