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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收7万定金后失踪 买主起诉发现告错人
发布时间:2014-07-22 16:18:04
本网讯(伍春艳 韦丽丽)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定金合同纠纷案,买主付7万买房订金因迟迟未能办理房屋转让手续,遂将卖主诉至法院,谁料法庭相见,被告却并非当初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覃金诉称,被告蓝印于2011年购买了位于河池市江北东路龙江帝景的一套138.25平米的商品房,房屋总价411399元,蓝印交纳124399元首付款,后因无款支付余下房款,便将该房产转让给原告所有。2012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售价12万元,原告于合同书签字当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7万元定金,并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5万元,被告必须于5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好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否则被告必须退回购房款全额定金给原告,并根据违约期限按不同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7万元定金给被告,但被告收取定金后至今未能将房产所有权转移为原告所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2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房定金7万元的双倍共计14万元给原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被告购买本案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开具给原告的7万元定金收条、被告身份证等各项证明的复印件。 从原告的诉状及提交的证据来看,这似乎只是一起普通的定金合同纠纷案,而谁也没想到庭审时会出现戏剧性的转折。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从未在汉军公司购买商品房,也未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商品房,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合同均非被告本人所签名。此外,被告从始至终都不认识原告覃金,也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7万元定金。如此情况让在场的人都感到吃惊。 因原告覃金当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为鉴别被告蓝印是否确系与原告覃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人,承办法官于庭审后主持原告、被告到法庭接受询问。原告覃金到庭辨认后,确认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人非本案被告蓝印,且收取定金7万元的也非本案被告蓝印。最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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