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网讯(王希玉 潘辉) 村民在村内以家庭方式承包本村土地,结婚后一直在本村居住、生活,在村里土地被征收补偿时却以出嫁为由不予分配。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姜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姜亭亭土地征用补偿款64845.1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亭亭系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姜庄村村民,在村内以家庭方式承包本村土地。2013年原告举行结婚仪式,后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2014年9月份,村里土地被征收,被告制作了“姜庄村被征用土地后的规定”明细表,表中在册人员每人分配了64845.10元,包括原告姜亭亭的家人。因没有享受到分配,原告找被告询问,被告以出嫁为由告知原告不予分配。
法审理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原告户籍在被告处,系被告经济组识成员,原告作为被告的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4845.10元的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