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网讯(朱来宽 毛晓梅)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竟然串通原告纂改借条落款日期。12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宿城区创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向相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予以惩戒。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陈某于2014年4月26日向其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天,由蔡某担保。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均辩称借款发生在2014年1月26日,蔡某认为担保已超过保证期间,应免于担保责任。原告李某某的代理人王某某及原告李某某经法官释明后,仍信誓旦旦保证借条落款日期没有篡改。后原告李某某慑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主动向法庭承认借条落款日期是在其同意下由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篡改,故意将原告李某某持有的借条原件落款日期“2014年1月26日”篡改为“2014年4月26日”。该借条篡改妨害了法庭的正常诉讼活动,亦侵害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宿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罚款30000元;对原告李某某罚款10000元。
同时,该院还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宿城区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王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建议该局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监督、管理。王某某收到法院处罚决定后,慑于法律威严,已缴清全部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