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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首次适用“调查令”
发布时间:2015-11-30 16:24:17


    本网讯(陶黎黎 黄文海)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经富宁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发文富政发[2015]49号文件,同意执行《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使用调查令的意见》,同意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首次适用调查令。

    调查令是当事人在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立案阶段调查令的适用,是一项有效的便民措施,将会使当事人举证难、举证不能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据悉,近日,富宁县人民法院签发了(2015)富法调字第1号令,让当事人顺利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材料。这是富宁县法院适用调查令的第一例案件。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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