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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多举措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好
作者:鲁爱龙 高英明   发布时间:2015-11-25 09:16:04


    近年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敦促众多非监禁刑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加强工作领导,深化社区矫正工作认识

    为落实好社区矫正工作,鼎城法院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刑庭正副庭长、审管办负责人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刑庭庭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和实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院党组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就社区矫正及相关问题进行调度,强化贯彻执行力度,针对过去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两次组织刑事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提高思想认识,掌握操作规程,完善相关手续。通过一系列地学习,使从事刑事审判的干警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挽救、改造轻刑罪犯的有效方法,对降低司法成本、减少重新犯罪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深远影响。

    把好矫正源头,严格非监禁刑适用

    社区矫正虽然是刑事案件审结后的刑罚执行问题,但如果对矫正对象源头把握不好,就可能给矫正工作带来难度。因此,该院在办案中从把好矫正对象源头关、严格非监禁刑适用、防止非监禁刑适用过宽过滥等方面入手,采取严把“四关”的举措:一是承办人把握案件事实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非监禁刑其首要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只有符合此前提条件,承办人方可提出适用非监禁刑;二是合议庭严把民意关。刑法规定,适用非监禁刑必须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此两项“软指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害人、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和案发地群众详细调查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案件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判断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三是规范量刑关。为了杜绝非监禁刑适用的随意性,借助规范化量刑改革之机,制作量刑评议表,对拟判非监禁刑的案件,坚持做到一案一表;细化各种量刑情节和标准,确保对该类案件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四是内部层报审批关。针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建立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层层内部审批制度,严把出口。

    执行矫正相关规定,做到“无缝对接”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鼎城法院在贯彻执行中加强与检察、公安、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的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为了不使审限延长,承办法官在受理刑事案件后,迅速了解案情和提审被告人,约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一般在受案后七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并将被告人的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上述工作函告区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责令罪犯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书面告知其三日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及时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积极开展审判向前、向后延伸活动,庭审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环节,判决后开展一次法官与未成年罪犯面对面的判后答疑,以案释法,开展帮教活动,督促其真心悔罪,疼改前非。

    此外,鼎城法院还十分注重辖区外的矫正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常德市其他区、县(市)的矫正对象,采取专人专车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外省、市的矫正对象,采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在十日内电话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落实社区矫正措施,防止因地域原因造成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对辖区外的被告人,更加谨慎适用非监禁刑。如被告人赵某盗窃一案,赵某系四川人,父母均长期在外打工,其于今年5月流审至辖区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折价2000余元,论犯罪情节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但其家庭社会环境和监管条件,又不宜适用非监禁刑,鼎城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赵某实刑。两百多名湖南文理学院的学生旁听了该案的审理,承办法官就社区矫正等知识当庭进行法制宣讲,使旁听的大学生受到了很好的课外法制教育。

    正确运用评估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结果

    《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把对拟判非监禁刑人员的判前社会调查评估,由以往法院自行调查评估改为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鼎城法院严格遵循,认真对待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结果,从观念上消除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是走过场,搞形式的误区,正确运用调查评估结果。如2014年12月该院审结的被告人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该案区检察院向鼎城法院提起公诉后,刑庭承办法官和执行局的执行人员多次在看守所提审被告人余某,余某提出“只有出来才能处置公司资产,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请求。刑庭经过初步研究,为了促使被告人余某能清偿债务,履行法院的民事判决,拟对余某判处缓刑。随后,鼎城法院向区司法局发出了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区司法局经过细致调查,审慎评估,认为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鼎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未宣告缓刑。该案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全省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结“撤缓”案件

    社区矫正工作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少数非监禁刑罪犯重新犯罪、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现象。为了严肃法纪,教育和震慑其他非监禁刑罪犯,该院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及时审结“撤缓”案件3件。2014年2月24日,鼎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但刘某于2014年3月在社区矫正机构鼎城区司法局玉霞司法所报到后,未按规定再与司法所联系,所留联系方式无法接通。此后玉霞司法所又经过多次走访,均未联系上刘某。鉴于此,2015年1月8日,鼎城区司法局向鼎城法院发来撤销刘某缓刑建议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进行了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刘某宣告缓刑5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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