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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沙酮:是“天使”亦是 “魔鬼”
宁铁中院对3起运输毒品案进行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11-25 09:32:27


    本网讯(桂彤 张红娟)  11月20日上午,广西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3起运输毒品案先后进行宣判,3起案件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不等,经二审开庭审理后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宣判的3起毒品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毒品均为美沙酮溶液;二是涉案上诉人均系吸毒人员;三是均辩称随身携带美沙酮溶液是用于维持治疗毒瘾的“药品”,并不是毒品;四是均在携带美沙酮溶液进入火车站乘车时被查获,且数量较大。其中,有两名上诉人在案发前正在接受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美沙酮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麻醉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之一,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用于临床戒毒治疗,能有效缓解海洛因及鸦片的戒断症状,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治疗毒瘾最为广泛的药物之一。

    “既然美沙酮是治疗毒瘾的药品,那为什么个人私藏携带美沙酮会构成犯罪呢?”法官对此问题向上诉人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刑法中所称的“毒品”,除传统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还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我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美沙酮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类药品,患者在接受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时,必须在专业医护人员监督下当场服用,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私藏携带美沙酮。因此,美沙酮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中合法使用时是药品,是“瘾君子”眼中的“天使”,口中的“香饽饽”。然而,如果美沙酮一旦失去监管,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控制,美沙酮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毒品”,具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即变成诱使吸毒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魔鬼”。上述三名上诉人明知美沙酮受国家严格管制,而将美沙酮带入公共交通领域,进入交通运输环节,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宁铁中院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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