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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法官队伍建设思考
作者:万雯 发布时间:2015-11-19 09:00:5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逐步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多,案情复杂的现象,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现象的出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法律的评判之下,公平、公正解决案件,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做到案结事了。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为适应审判任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人民法院对法官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法官队伍建设进行了积极改革创新,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促进了司法资源的专业化分工。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法官人才流失严重、法官年龄断层、法官培养缺乏地方特色等问题不断涌现,成为了基层法官队伍建设的“绊脚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理性思考,而这种理性思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队伍建设尤为重要。 一、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官队伍现状 (一)司法审判能力普遍不高 就司法裁判能力而言,法官合格与否实际是相对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社会的相关条件而言的。换言之,评价一个法官是否合格,不仅要从空间上还要从时间和制度上进行评价。经过改革开放,我国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这种重大急剧的变化,也对法院的功能转换以及法官的从业资格作出了相应的要求。法院不再是单纯的纠纷解决(此处的纠纷只是一些即便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但在法院工作几年就可以很好地解决的民事纠纷)。新型案件的涌现,案件复杂程度的增加都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巧。但是就目前而言,综合考虑时间、空间以及制度等因素,我国的法官能力并不合格。而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个现象:法官队伍庞大,但办案效率不高,法官依旧感到压力较大。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大部分是法学知识和精密理性而非司法知识和实践理性。而后者正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所必需的能力。因此,目前我国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法官队伍新老断层严重 目前基层的法官队伍年龄层出现两个峰值,即45至50岁和28至35岁这两个年龄层的人员偏多。年龄45至50岁的法官多数都是“半路出家”或者是前期学历较低,后期进修学历,这一部分的法官就造成了实际经验丰富,但法学理论欠缺,甚至在审判中只能凭经验办案,还闹出使用已经废止的法条判案的笑话。年龄28至35岁的法官基本上都是法律科班出身,通过公开选拔招录的方式进入法院队伍,这一部分法官的法学理论扎实,较能接受新的知识规定,但缺乏群众工作的能力、调查的能力甚至在工作时缺乏方式方法,往往会造成与当事人沟通不畅,案结事不了。在这中间缺乏过渡的年龄层,在队伍管理时也缺乏有效的措施,就出现了老的靠经验,年轻的靠理论谁也不服谁,谁也不向谁学习的局面。事实上,法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一个理论知识不断更新,人员经验不断交流,好的方式、方法不断传承的局面。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管理是断层的。 (三)基层法官队伍人员构成混杂、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国学界就明确提出了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问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也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我国现有3000多个区县级法院,这是法院系统内最庞大的一个群体,全国 80%的案件一审由其审理。可见基层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从目前基层法院的人员构成来看,基层法官一是从其他机关调入、社会招干、部队转业而来,二是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前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学理论功底却相对不足,只能依靠后期进修等相对单一的方式提高学历,理论知识的提高也存在水分;后者虽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但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尚未形成基层法院的中流砥柱。 (四)审判经验缺乏地域特色 为确保司法裁判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法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较高的司法裁判能力之外,法官还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考虑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看来,也许不能适应如今社会的发展需要。但是,该审判方式却贴近公众生活,考虑了公众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接纳能力。但现在仍有相当多的基层法官存在调解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走过场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刚从事审判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缺少生活阅历和调解经验,工作方式方法往往比较直接、单一,很难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有着其鲜明的地域特色,不能直接的将其他地区的经验生搬硬套过来,有时甚至闹出笑话,更有甚者引发出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二、少数民族地区法官人才队伍建设的困境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改革措施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审判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促进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发挥。但从当前的形势看,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相比,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还存在许多困境,甚至有些问题已经影响甚至制约了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基层法官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大 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审大多是由基层法院来承担,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在各级法院当中是最为繁重复杂的。案件呈“爆炸式”增长,办案要求越来越高,一个人一年要办几百个案子,不得不加班加点,“白加黑”、“五加二”成为许多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常态。就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一个基层法院为例,该法院总共有 114 名法官,其中一线审判人员才占据总人数的 45.05%,人均结案数从 2000 年的 24 件,到 2013年的时候已经到达了120件。除了要面对繁重的工作,基层法院的条件还比较艰苦,所以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压力很大,难堪重负,导致难以稳定法官队伍,造成法官资源的流失和短缺。 (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不完善,法官的职业化特点被忽视 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符合现代社会注重分工协作、追求效率、节约成本的理念要求。而实际情况是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法官不仅要完成庭审、合议、起草或审核裁判文书等审判工作,而且要承担大量辅助性的、技术含量较低的事务性工作,许多基层法官甚至对于每一起案件的送达保全、调查取证、庭前调解、文书制作、案件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要亲力亲为,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涉诉信访、基层维稳等社会事务。这就使得法官很难拿出更多的精力进行“精审判”。 (三)财政扶持力度不够,配套资金短缺 根据国家现有的政策,基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经费是有专项资金拨付的。每年的法检两院的工作报告中也可以看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表述,显示国家在法院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财政支持,形势一片大好。然而,现实是,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连基本购买庭审设备的资金都无法到位,办公经费也是砍了又砍,缩了又缩。财政扶持的力度不够,配套资金严重短缺,已经严重制约到了法官队伍的人才培养,影响到了审判活动的现代化进程。 (四)实际待遇与社会预期相差大 众所周知,基层法院的条件比较差,而且待遇也比较低,缺乏一定的吸引力和人才竞争力,导致难以吸引优秀的法官人才来到基层中,也很难稳定现有的法官队伍。基层法院的工资待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相较于当地的普通公务员,区别只在于每月190元至250元之间的法官津贴,根本无法体现精英的价值,同时在法官内部,每一个法官等级之间津贴相差仅10元左右,也无法体现不同等级间法官的区别。薪资待遇低降低了对法官的工作满意度。伴随近年来住房等基本消费品价格的飞快上涨,法官虽然与公务员一样经历了多次加薪,但工资收入仍属于中等偏下水平。同时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相挂钩,法院内部的职级名额非常有限,竞争激烈,而在一些地区,基层法官人员的行政级别只是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些委办局同级而已,而且法院领导的数量是有限的,有的法官直到退休也才是个科员。除了级别的差距外,级别与工资也是挂钩的,级别越低,相对应的工资也越低。甚至在一些政治待遇方面,基层法院的法官晋升的机会还不如普通的公务员,越到基层,这种情况就越严重。 (五)大量法官被安排参与事务性活动多 在许多基层地方,一方面,可提供的司法资源有限;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相当严重。这无形中加重了司法人员的负担。除了常规业务工作,一些事务性活动也占用了法院大量资源和精力。比如,驻村帮群众解困,综治维稳等,都需要司法机关派人参加。有些地方已经习惯于但凡有重点工作或搞重大活动,都把基层司法机关一起拉上。这些活动包含着人们试图从司法机关这一公认的“强势部门”获得支持的期许和要求,但这种期许和要求无形中构成了司法人员办案之外的另一种巨大压力困扰。同时,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地方政府热衷于搞各种重复性的所谓“主题教育”活动,今天这个活动,明天换个名字又搞一遍,个别基层法院的法官光是手写版的读书笔记一个月下来就有四五本,占用了法官大量的精力。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维稳工作,大批的法官、法院工作人员被政府抽调上街维稳,或从事相关工作,使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一个人干多个人的工作,在无休止的重压之下,一线司法人员难以保持稳定工作状态。 三、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的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法官的素质培养 提高基层法官的素质,除了基层法院自身积极推行专业培训之外,必须要加强我们的法学院教育,从而使得法官的预备人选在法学院受教育阶段,就能获得日后工作中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巧。由于基层法官队伍的人员组成复杂,既有复转军人又有法律等院校毕业生等人员,因此我们认为,需要对这些人员区别对待:对于“半路出家”进入法院的基层法官就必须从整体上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司法能力,而对于“科班出身”的基层法官,就应该注重司法知识和实践理性的培训。但是,由于我们目前的法学院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大部分是法学知识和精密理性而非司法知识和实践理性。因此我们的法学院教育不可能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很好的司法知识与实践理性教育。此外,中国近代法学知识和教育体系是从西方以书本和立法方式移植过来的,与中国的本土文化并不能很好地适应。而这也导致当代中国法学院的知识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存有较大的鸿沟。因此,必须通过多方面的配合而不能仅凭法学教育,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 (二)合理配置法官资源,加大法官人员流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此期间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诉讼案件量逐年的增加,社会对司法人员的需求量剧增。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对当地现有的法官资源进行重新的合理配置,来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 一是对于法院内部机构,可以参照我国国企改革那样对富余的人员进行轮流转岗,把能够胜任法官职责的人员调到基层法院中去,缓解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的问题。 二是把优质的法官资源引进基层,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把优质的法官资源调到基层去,如中高级法院每年可以选派一些优质的法官统一分派到基层法院去,而且法官在基层任职期间应该吃住都在基层,服从基层法院的工作安排,对于工作期间工作优秀的法官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高层的法院可以为基层法院专门建立一个法官服务平台,组织动员各地优秀的法官人员通过网络、电视等现代通讯工具来传播法律知识、对一些具体案件与基层法官进行在线交流。 三是强制实行新任法官先到基层任职的机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于新任职的法官必须要从基层做起这一强制体制。不论是什么级别的法官,都必须要到基层法院去工作几年。之所以构建这种强制性的资源配置体制,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基层地区有充足的法官资源,而且一些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通过到基层的锻炼也能更好的积累司法经验,为以后的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改善整体法院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 一是落实好法院工作人员职级待遇。对中央、省委文件政策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职级待遇,如为基层法院落实配备专职审委会委员、法庭庭长的科级待遇等;同时根据中央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法院领导职数配备、职级晋升的具体制度与办法,形成常态化的领导职数配备和法官职级晋升机制,逐步提高法官职级配备比例。 二是落实好法院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进一步落实审判津贴、岗位补贴等制度,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实行加班补贴、超额办案津贴等制度,适当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后勤服务保障水平,改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解除后顾之忧。 三是加强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安全保障。完善安保应急机制,防范针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帮助法官降低职业风险;多渠道为法院工作人员减压,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定期查体、心理辅导等制度,经常组织开展谈心交流、文体娱乐等活动,使法官始终保持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四)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双语能力培养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常会遇见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的情况,通常按照相关规定,会派一到两名翻译到场参加庭审。但法官审理案件不光是庭室就足够了,需要法官调查案情、了解当事人情况以及与当事人及时沟通等多方面参与。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的双语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法院应该也必须重视法官双语能力的培养,必须将法官双语能力的培养与考核放在法官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惟有正确对待法官的问题,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才能有效解决的司法知识转型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从而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动力和落脚点。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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