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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分析及应对措施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18 16:43:10


    引言

    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能够主动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的很少,虽然法院在执行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则会受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大多数的被执行人仍持着不履行的心理态度。这种不履行的心理因人、因案件而异,表现出不同的状态。认真研究这被执行人的心理和动态,采取相应的对策,逐案解决问题,不仅是执行人员追求的目标,而且可以从宏观上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笔者根据执行工作实践对这一部分被执行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作些思考,归纳出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各位同仁交流。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类型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是指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案件执行这一现象的心理的客观反映。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就应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和法律文书等要素的反映入手,分析认识被执行人的认知指向,即了解他们的心理结构,才能做到对症下药。在分析其心理之前,首先要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才能对其进行心理分析,故本部分首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

  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转移财产。这是指被执行人采取隐瞒、转移,甚至变现可供执行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来规避执行。其本质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妨碍执行工作,以达到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效果。

  (二)欺骗法院。就是被执行人以虚假的保证来拖延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表示愿意还款,并向法院写下保证书,可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为由推脱搪塞,有的甚至避而不见,抗拒执行保证书的内容。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实则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

  (三)抗拒执行。这类被执行人明知自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对的,仍无视法律权威进行胡搅蛮缠,公开抗拒执行,围攻、谩骂、殴打执行人员,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召集族亲共同抗拒执行。

  (四)拖赖。这类被执行人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所欠的款项,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有的债权人急于收回所欠的款项或因人力、时间上的限制,往往会作出一些让步,如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本金。所以有些被执行人就以不作为的方式抗拒执行。

  (五)躲避执行。这类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打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出击的时间表,在执行会战期间早出晚归,有的住在亲戚、朋友家躲避执行,或者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长期在外,四处躲避,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

  (六)拉拢关系。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找路子、拉关系,依靠某些领导人的权力来阻碍执行。而来自个别领导者的说情或干扰案件执行的做法,会严重削弱法院执行干警严肃执法的勇气,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执行。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分析

  (一)对判决不服有冤有怨型。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故不愿履行,抵抗情绪明显,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其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在执行时,他总要和执行人员对抗以发泄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情绪,觉得自己受了委屈,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因此情绪不稳定,如果我们直接使用强制措施,容易加大矛盾,即使成功,也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体现执行的艺术。因此,对此种类型的被执行人,我们首先要相信他并且同情他,然后对他摆事实、讲道理,化解掉他的“怨气”,剩下的执行就能水到渠成。

  (二)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因判决数额较大,故以出走或不定地点的生活来规避法院执行,心理上常抱有破罐子破摔,通常表现为这些被执行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可执行财产,或者提前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使自己从表面上变得一无所有,执行人员很难找到他和他的财产。这类型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债务类的案件中居多。这类被执行人认为只要法院找不到他,什么执行措施也对他无可奈何。

  (三)债台高筑放任自流。这类被执行人一般负债较多,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债务的案件也较多。从表面上看,这类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基本生活保障范畴,如只有一处住房、又没有固定工作等等。当执行人员去执行时,被执行人一般不会逃避,只会向执行人员诉苦,拖延还款期限,认可执行却又无法配合,极力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神态,实属软磨。被执行人认为反正自己欠债很多了,即使设法去履行也无济于事,干脆就不履行,人民法院一般的强制措施对他来说无所谓,所以一旦有钱也会另作他用,而不会主动履行。

  (四)看风驶舵。这类被执行人一般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其不主动履行的原因是坐以观望,以法院执行的力度来决定履行的主动性。如果法院执行时没有找到他或在执行时力度不大,他就变着法子能拖则拖,即使有钱也先不给;一旦看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心大,他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是有弹性的,看风向而定。反正钱在他手中,法院不来催他,他就先搁着,法院催得紧了,他去履行一部分,直至履行完毕。这一类型的人并没有其他策略,只是希望通过拖延时间来逃避履行。

  (五)“有恃无恐”。这类被执行人也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他自认为社会关系好,或所处地位高,对执行通知指定的义务不积极履行。通常表现为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还有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及在社会上能够呼风唤雨的一些人,通过自身或他人的权力或其他关系“打招呼”,达到拖延履行的目的。当执行人员找上门时,一些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以跟法院某某领导熟悉为由,履行部分的执行款来打发执行人员;或者就明确要求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后,才愿意履行。一些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则要求执行人员向法院有关领导陈述自己企业的种种困难,言语中还表现出批评法院执行不考虑企业的发展等情绪。这种类型在执行借款、买卖案件中居多。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认为虽然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自己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但在执行中只要通过关系,走走后门就可以延长履行期限,降低履行标的。特别对一些外地的申请执行人,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就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直接给予他们地方保护主义,漠视人民法院执行的严肃性。

  (六)对自己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反悔,不愿履行。这一类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内达成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不愿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内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执行人员说服教育其无效时,也应当要组织强制执行。

  (七)被执行人正在申诉,故意拖延履行时间,希望最终不履行。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的申诉,并已经决定再审,说明据以申请执行的判决书可能有错误,强制执行可能会发生执行回转,执行机构应当要予以重视,有关部门未通知暂缓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执行案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裁定中止执行,等案件再审结果确定后,再视情决定终结执行或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申诉未被法院受理或虽受理尚未决定再审,一般应当依照申诉不影响执行的原则,不停止执行。

  (八)逃避法律,企图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这一类人早有预谋,有的在借债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一空,划入了别人名下;有的在诉讼前后转移;还有的将往来款汇入本单位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帐户,企图以法律对该帐户的特别保护来逃避执行;还有的以企业改制来逃避债务,等等。对此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研究对策,借债前已将自已的财产转移一空的,实际是故意将所负债务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并没有违反法律,债权人应当要考虑到借款的风险;对于在诉讼前后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对于将正常往来款项汇入专项基金帐户规避法律的,笔者认为执行机构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汇入的往来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采用其它手段规避执行的,申请人与执行人员要配合好,搜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对照法律规定,能执行的要坚决强制执行。

  (九)自以为关系到职工工资、供销社社员的股金等可能会影响到群体性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或是涉及到当地政府利益的案件,法院不敢执行。

    三、应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心理的对策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心理及其弱点进行分析,针对在执行中存在的缺陷,为促使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提高法院执行的效率和社会效果,笔者为此提出几点对策,以求攻克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心理。

    (一)加强执行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力的大小,执行人员起着决定因素。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需要运用大量的执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如果对这些法律知识加以掌握并灵活地予以应用,就会大大地拓展执行人员的执行思路,攻克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消极心理。但是由于有些执行人员把执行看得过于简单化,只对一些常用的执行规定加以掌握,而缺乏对相关法律的钻研,如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是执行人员应该熟悉的法律,所以执行人员应全面发展,而不应在业务上与审判相分离。

  (二)穷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执行员手中的武器,它在打击被执行人不履行的行为中显示了极大的作用力,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人民法院当前强制执行的作用力还不够明显。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中的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和司法拘留15日,在实际运用时,法院一般应当慎用或不用,因为对于部分当事人,越是采取强硬就越是加大其抵触情绪,执行款都收不回来,何谈罚款,就算采取拘留措施,当事人硬抗15天后,不仅不能案结事了,反而不利于后期的执行,无法结案,导致案件终结或中止执行,笔者认为,在甚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应当建立并完善联动机制,从单方执行到多元执行,促使被执行人在联动机制的威摄力下主动履行义务,另外,要改变执行工作思路,从被动执行到主动执行的转变,从强制执行到和谐执行的转变,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现有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框架下,执行人员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显得尤其重要。执行措施的采取,一要用得出其不意,二要用得穷追猛打,对发现或可能发现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的,要一步一步地执行下去,做到不放松。三要不间断地运用执行措施,对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对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就应当及时重新启动执行措施。

  (三)逐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执行联动机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联合有关机关和政府部门,并借助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媒体、互联网平台,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相关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和舆论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立法的滞后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但执行联动机制可以使被执行人产生不安的心理和实现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效果,必须充分重视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笔者相信,在执行力度的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在全社会强大的执行联动机制推动下,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就会大大增加,攻克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心理也就指日可待。

  (四)正确判断确定被执行人的性格特点。首次见到被执行人,最好不要立即进入执行话题,可以和被执行人闲聊一会,大致了解一下被执行人的性格特点,用自己内心的标准去判断被执行人是实在人还是狡猾的人,是说话算数的人还是张口胡说的人。俗语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要根据不同被执行人的性格说不同的话,以取得被执行人的认同,为接下来的执行工作奠定基调。

  (五)不对审判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结果发表任何意见。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会拿出法律文书对其中认定的事实和论证的过程提出质疑,要求执行员进行解答。此时,执行员不应当对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发表任何意见。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基于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对争议结果进行了评定。执行员并没有参与这个过程,对整个审理过程不了解,如果对案件事实和结果给被执行人释明,可能存在与审判人员解释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容易助长被执行人不履行文书义务的情绪,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对一些法条的具体规定和法律常识,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予以说明。对被执行人说出的各种“恐吓”要毫不畏惧,合理开导、正面回答。许多执行员都会遇到一些过激的被执行人,以上访、自杀等相恐吓,以达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刚刚接触执行工作的执行员因为没有经历过,往往会比较害怕,导致与被执行人接触中畏首畏尾,不能展开执行工作。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应当正面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回答被执行人的“恐吓”,以在气势上占得先机。其次要合理开导被执行人,分析被执行人“恐吓”的利弊,让被执行人心有牵挂。要给被执行人指明出路,有许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是因为对判决内容不服。与这些被执行人谈话时,一定要想被执行人详细说明法律有关如何提起申诉的规定,对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要详细告知其执行回转程序的具体规定。通过这些告知,让被执行人明白自己的出路和救济途径,让被执行人看到一丝希望,从而减少与被执行人的对抗,顺利完成执行工作。

  (六)要学会转移执行中的矛盾。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要学会把矛盾从自己身上转移出去,以减少执行工作中的阻力。这里所说的转移矛盾,并不是将矛盾搁置不予处理,而是将矛盾的矛头从执行员转移给执行案件的其他人。最典型的便是本院在处理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的一些做法。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往往有多个联保人,在执行员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联保人往往都会针对执行员。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都会对联保人说,如果借款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我们就把扣划的钱全部退还给你们。这样往往就把矛盾从执行员身边转移给了借款人,联保人会联合起来要求借款人尽快还款,大大减轻了执行的压力。

  (七)建议制定强制执行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中关于执行的立法条文为30条,这与我国司法向来“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是分不开的,而国际上通常的执行条文有二、三百条之多。而且相比之下,我国执行立法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而,使其本身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解释,但仍有诸多新问题是无法找到确切处理依据而使执行环节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执行立法粗略滞后的局面,应制订出台《强制执行法》,提升强制执行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将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为由法院立案、审判,赋予法院杀手锏以解决实践中因认识不统一造成以此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的问题。

  (八)完善执行财产信息收集制度。在目前的体制、机制下,执行机构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陷于无奈的境地。一个案件在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由于调查权限的诸多限制,要求其提供全面、准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不切合实际。所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收集工作主要还是依赖于执行机构,而缺乏健全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的支撑,收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工作就难以取得实效。毕竟,面对分散掌握着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众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管理组织,人力、物力十分有限的执行机构其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执行部门常常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却依旧劳而无功,到头来反落得执行案件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抱怨与不解,执行工作的这一困局亟待尽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笔者认为,要解决执行财产信息收集渠道严重不畅的问题,与银行、工商、税务、房产、地产、证交所等各相关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联动,在不同的职能部门与管理机构间建立起广泛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从而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网络应是当务之急。这一信息网络的建立,将能有效地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分散、难以准确收集的问题,为准确掌握与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扭转目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被动局面,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奠定良好而坚实的基础。至于建立这样一个各部门联动、全国联网的执行信息系统其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要着重考虑如何防止公民、企业信息被不正当的使用,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等问题,需要相关牵头、组织部门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有益的经验,同时通过学习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从而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尽管这一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头绪繁多,但只要下决心去做,难度其实并不大,完全能够做好。

  (九)强化诚信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媒体对被执行人不良信息披露、报道的力度。在健全的诚信信息体系之内,被执行人的财产、信誉等级被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有利于迫使债权人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说建设健全的诚信信息体系不失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剂“良方”。我国目前尽管已部分在金融等少数领域初步开展了个人、企业征信信息系统的建设,但总体来看,这样的信息体系建设覆盖面还太窄,而且还远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多机构联动及网络共享,这离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体系还有很大的差距。结合执行工作而言,为何会出现执行工作现在的这样一种“执行难”的困局,这与目前我国诚信信息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有着很大的关系。被执行人如果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拖欠金钱债务,不会在征信系统中有任何的记载。这就意味着除了接受执行机构的罚款、拘留等措施外,再不会对被执行人产生更多的影响,抗拒执行违法成本太低,许多被执行人都抱着这样的一种态度:我有钱就是不还,怎么着吧,大不了拘留我几天,还能拿我怎么样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建议,今后应进一步大力加强个人、企业征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利用信誉压力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清偿拖欠的债务,如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将会很高。征信系统所记录下的不良征信信息会使债务人的个人、企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给其带来信用危机,使其在社会上或经济活动中受到诸多的限制以及遭受到重大的损失。全国法院系统应尽早建立一套旨在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联动机制:即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将不能借贷,不能置产,甚至不能出入境等,并可尝试定期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以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此外,还可进一步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凡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公民其消费水平应限定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控制其消费渠道;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如作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则其在金融部门只能设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重新申报开办企业,并限制其资产的转让与流动。要积极推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施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举报奖励制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要求被执行人按照一定的期限主动、如实、全面地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收支情况,而且这种申报是定期的,只要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就必须配合,并根据财产的变动情况反复定期申报。对于被执行人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大宗家庭财产,除维持其本人及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外,如确因生产、经营等需要使用的,必须得到执行法院批准。被执行人在财产申报后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取得所有权后限期向执行法院作补充后续申报。可参照国外在执行过程中所施行的召开执行案件听证会的做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出席法院为确定其财产和履行判决的能力而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的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人一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有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辩论及举证、质证,并可要求被执行人说明其财产的处所或交出一定的财产以供执行,如不遵守法院的这一命令将被视为抗拒执行而导致被监禁。并针对当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的现状,推行由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奖励举报制度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执行工作的参与度,从而能更及时准确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工作中也产生了明显效果。针对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等情况时有发生的现状,可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的名单并公告举报奖励制度的方式,鼓励相关知情人员积极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实行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奖励制度,将会使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能集合社会公众的力量有效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十)把司法宣传和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执行工作之中。执行法官既是一名执行员,又是一名司法宣传员。执行案件时,不能为了执行而盲目地强制执行,应多说服教育,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导之以行。做司法宣传和思想工作不能流行于形式。要与执行案件有机的结合起来,要讲正气,树立好法官形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真理,严肃执法,在当前进行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中,执行法官要讲正气,大力弘扬正气,执行法官的正气概括起来就在于公正廉洁。在办案过程中只有公正廉洁,才能少办或不办错案,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法官在人民心目中才有威望,法官的形象树立好,人民就拥护你,工作就好开展。

                                   结语

  我国的执行工作改革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虽然已作出一些形式上的革新,但并没有从执行体制、机制上进行根本的实质性的改革,也没有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规范执行工作的具体运作,在今后的民事执行立法进程中,如果我们能从国外民事执行制度中汲取某些长处,或许能有助于促进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机制的尽早完善。只要我们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法律的日趋健全和不断强化执行工作中“软执行力”的建设,“执行难”的问题终将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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