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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误入传销组织后非法拘禁3“老总”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18 11:45:29


    本网讯(杨寿健)  姜波、程鹏飞、姜少军3男子误入传销组织后,本应寻求合理合法途径加以解决和处理,可他们却采取将该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头头”3人从安徽合肥强行带到江西省樟树市,将其控制非法剥夺3人人身自由达46小时,并扣押其中一人的小车,还索取现金人民币41000元后才将他们放走。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姜波、程鹏飞、姜少军非法拘禁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犯非法拘禁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姜波经同学介绍以缴纳69800元人民币的方式,误入安徽省合肥市一传销组织。之后,姜波又介绍程鹏飞、姜少军及自己妻子、母亲皮某、亲友吴某等共16人以同样每人缴纳人民币69800元,共计人民币1116800元的方式加入该传销组织。2015年3月初,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发现自己误入歧途受骗后,心生要回其投资款的意图。3被告人于3月19日23时35分将该传销组织老总级别的王某、周某、周某某从合肥强行带到江西省樟树市,控制他们在某宾馆和某酒店客房里,非法剥夺三人人身自由达46小时,扣押被害人周某一辆奥迪A4小车,索取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41000元后才将其放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辩称自己误入歧途被骗100余万元,为挽回经济损失而做错事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邹某、彭某、邹某某辩称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各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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