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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首次发布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1-12 14:10:14


    本网讯(钟敬林)  11月12日上午,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例会上首次发布了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通报了全区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叶敏、副庭长钟敬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叶敏庭长对八个典型案例进行了说明。来自法制日报、新疆日报、新疆电视台、新疆法制报、新疆经济报等二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于会堂介绍,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广泛、最典型、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最常见、数量最大、占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2013年,全区法院受理第一、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9015件,占同期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0.44%;2014年,全区法院受理第一、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240件,占同期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1.65%;2015年1月至9月,全区法院受理第一、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9369件,占同期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4.1%。发布这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目的是为引导市场各类交易行为,指导我区法院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力求以通俗直观的典型案例形式进行普法,进而引导市场行为,规范交易秩序。

   从法律规范层面看,本次发布的八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八条等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发布会上,自治区高院民二庭庭长叶敏、副庭长钟敬林围绕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数额等问题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于会堂表示,在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中,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目标,全力地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秩序,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新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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