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明亮 彭俊) 陈嘉经熟人介绍去买树,却在帮卖主砍树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的陈嘉迟迟得不到赔偿,便一怒之下将熟人和卖主诉至法庭。近日,安徽省宁国市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一审判决卖主赔偿陈嘉损失82429元。
原告陈嘉与被告陈国强均做树木生意,而陈嘉的朋友闵军一直在陈国强的手下干活。一日,闵军听陈嘉谈起没有好的树木来源,于是,义气的闵军便介绍陈嘉来陈国强处购买白杨树。2014年9月16日,陈国强邀请陈嘉共进午餐,并在饭桌上商谈买卖事宜,很快两人爽快地谈妥了这笔生意。酒足饭饱后,陈国强带陈嘉到现场砍树,由于树木过于粗壮,陈国强要求闵军、陈嘉和另一位小工一起协同拉树,在四人的齐心协力下,粗壮的大树渐渐松动,即将倒到空地上,四人连忙各自闪开,陈嘉连忙跳到空地旁的沟里,并拽住一棵棕树,但被砍的白杨树倒下时,树枝却正好砸在棕树上,致陈嘉的左手不幸受伤。后经鉴定,陈嘉因受伤双手功能丧失41%,评定为八级伤残。心有不甘的陈嘉便将陈国强及闵军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损失。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闵军在本次树木买卖中仅起到介绍的作用,同时,闵军受雇于陈国强,故其与陈嘉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闵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国强叫陈嘉来义务砍购买的树,故可推断陈嘉是向陈国强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帮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陈国强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砍树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工作,陈嘉砍树前饮酒,且在砍树过程中,亦未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陈国强的责任,综合案情酌定由陈国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