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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被害身亡 受益人无过错补偿6000元
发布时间:2014-11-10 11:07:17
本网讯(韦彪 韦文科) 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黄远忠、韦美春补偿死者家属6000元。 2012年9月12日,被告黄远忠、韦美春请原告亲属黄华忠等几人为自己的新房砌地基。中午12时许,被告黄远忠、韦美春安排黄华忠等人在自家堂屋用餐。黄华忠与被告黄刚德素有积怨,当日,被告黄刚德发现黄华忠在被告黄远忠家用餐,遂携带一把弹簧刀来到被告黄远忠家伺机报复。被告黄刚德进屋后坐到黄华忠背后,趁其不备抽出携带的弹簧刀朝黄华忠大腿捅了一刀,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黄刚德朝黄华忠身上乱捅数刀,被告黄远忠等人见状后夺取被告黄刚德拿的弹簧刀并将两人分开。之后,被告黄远忠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黄华忠被送到东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被告黄刚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于桂林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事发后,原告得到了被告黄刚德的赔偿金4000元,对于另外的损失则要求被告黄远忠、韦美春作为受益人予以承担。因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远忠、韦美春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61843.17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被告黄远忠、韦美春与黄华忠系无偿帮工关系,在帮工的过程中,黄华忠遭受被告黄刚德侵害,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黄刚德进行赔偿。同时,鉴于被告黄刚德系残疾人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及赔偿能力,故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黄远忠、韦美春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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