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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担额外债务 一合伙人垫付后起诉追偿
发布时间:2015-11-11 10:58:23
本网讯(蒋振军 廖文丽) 众人合伙承包工程,聘请的民工在施工路段遭遇车祸,合伙人达成协议共同承担民工所有损失,一合伙人先行垫付赔偿款后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协议分担遭遇多次推诿,只得到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各给付原告11936.5元,案件受理费各承担248.5元。 2011年,原告李小兴与被告廖显军、朱名雄、童秋云、谭厚文在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合伙承包公路防滑线的施工任务。同年8月31日,李小兴驾车搭乘民工唐专荣、唐智秀在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唐专荣、唐智秀受伤。事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共同承担唐专荣、唐智秀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所有损失。之后,唐智秀就赔偿问题起诉李小兴,业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处理,李小兴与唐智秀达成调节协议,由李小兴赔偿唐智秀68000元。因四被告互相推诿,导致案件被兴安县法院强制执行,李小兴为此支付赔偿款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共计71620元。李小兴因此起诉四被告行使追偿权要求支付赔偿款477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唐智秀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问题协商一致,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于有效的民事协议,原被告均应遵照执行。原告李小兴在合伙关系中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是原告与被告就赔偿的份额在内部协议中约定不明,应当按等额原则处理。四被告之间对原告应按份承担偿还责任,互相不负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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