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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室脱离本车再被撞 乘员身亡主张三者险被驳
发布时间:2015-11-10 10:32:28
本网讯(张振伟 易卫民) 驾驶室与本车脱离后再被撞致使一乘客死亡,死者家属、驾驶司机、本车保险公司等各方为“驾驶室内身亡的乘客”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争论不休。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驾驶室内身亡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驳回了原告方要求本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27日,被告马方驾驶车辆超越同向被告梁达驾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古军驾驶的货车相撞,碰撞后货车的驾驶室分离脱落,被告梁达发现险情后采取了制动措施,但仍与脱落的货车驾驶室和被告马方驾驶的车辆尾部连续碰撞,造成张某等多人伤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马方负主要责任,被告古军负次要责任,被告梁达及乘车人张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梁达驾驶的货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马方及古军驾驶的车辆也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死者张某家属要求被告梁达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未果,故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赔偿损失638121.4元。 庭审中,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认为,被告梁达驾驶的货车驾驶室虽然分离脱落,但驾驶室内的乘坐人员相对于本车来说仍属于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故拒绝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与本车脱离的驾驶室身亡的乘客”属于本车的“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也即是否属于三者险适用的范围。被告梁达驾驶的货车虽经碰撞致驾驶室脱离,后又被其他车辆碰撞导致张某死亡,但张某死亡时仍在被告梁达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内,并未脱离涉案车辆即被保险车辆,仍属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故原告方要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合计575758.3元,由被告马方和古军驾驶的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马方和古军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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