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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不简单
——山东威海中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提升司法效率侧记 作者:唐玉沙 发布时间:2015-11-03 16:58:28
近年来,为实现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威海市两级法院在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上做文章,通过加强审判节点控制、简化诉讼程序、推行“第三方”调解和庭外和解、推行“集约审理”等方式,积极创新简易程序适用工作机制,在缩短办案时限的同时,使审判质效有了新的提升。 1至9月份,威海简易程序在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比率平均达到了73.7%,为减轻基层法官的办案压力做出了积极贡献。回顾近一年的办案成果,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都对简易程序的推广适用赞不绝口。 严格节点控制,案件快审快结不简单 “普通程序六个月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我们当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和焦某一样,虽然案件标的额比较大,但很多当事人为了快点了结纠纷,都愿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但对于法官来说,同样一起案件审理期限减少一半,就意味着工作压力成倍增长。简易程序推广适用之初,不少法官都表示“不适应”。 为了将这一政策贯彻落实到底,威海中院没少动脑筋。近一年多来,威海各基层法院严把立案关口,对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审查可准许适用,同时,各基层法院严控“简转普”的适用条件,约束为规避审限而任意转变案件适用程序的行为。 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的就是办案期限短,为了加快办案节奏,威海高区、文登区、环翠区、荣成、经区、乳山法院均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审判管理的规定》,对案件的立案、结案、归档等各个节点进行详细梳理,严格控制卷宗流转期限、审批期限,为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办案留出足够时间。 “比方说这起离婚案件,我们立案之后当天送达,送达之后一天之内向业务庭送卷,法官在一个月内组织庭审。由于案情简单,法官选择直接当庭宣判。”威海高区法院民一庭的毕庭长表示,提高司法效率法官们也纷纷拿出绝招。为提高当庭宣判率,法官会在庭审前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对案件难易度进行评估,并制定庭审预案。有些资深法官还制作出格式化裁判文书,使用时只需要根据案情适当调整文字,就可以当天制作、送达,十分简便,并且不易出错。 另外,对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高区法院都会简化诉讼环节,对庭前已交换过的证据无异议的不再在庭审中质证,仅对有争议部分发表质证意见;对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案件,由审判员直接签发文书。截止目前,高区法院今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2%,位居全省基层法院之首。 注重办案效果,审判质效不降反升不简单 “整个审理过程节奏紧凑、公开透明,法官也很专业”,当事人小周说,他的变更扶养权纠纷案件虽然败诉了,但法官当庭宣判之后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自己败诉的原因,法官说得有理有据,他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之后,案件审理速度快了,是不是审判质量就会受到影响?”部分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担忧。针对这一问题,威海文登区法院的解决路径就是让审判程序全程公开透明的同时,加大判后释法力度,让当事人感觉官司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从立案、送达、到庭审、宣判,我们把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完全公开在当事人面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知情权,他们自然会对我们的工作表示信服”,威海文登区法院负责人表示,虽然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比较简单,但法官在判决之后会花一定时间做判后答疑工作。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疑问,法官都能做到有问必答。 同时,为配合简易程序对法官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威海中院还高度重视基层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在“法官教法官”的基础上,威海中院先后邀请有关高等院校和上级法院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来威,就证据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合同法疑难问题等举办讲座,并通过视频方式向基层法院传送。良好学习氛围形成之后,近年来,威海全市法院涌现出一大批民商事审判的专家型法官,大幅提升了审判质效。 重视调解和解,让当事人满意不简单 “9月21日立案,9月29日结案,前后不超过十天时间案件就审结了”,在威海环翠区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里,原告丛某、被告吴某和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对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效率非常吃惊,由于案件是调解结案,赔偿款一步到位不说,三方当事人和和气气地就把纠纷解决了,没有产生任何矛盾冲突。结案后,他们纷纷对法官表达谢意。 在简易审理适用的过程中,环翠区法院注重“集约审理”,根据法官业务特长和多发性案件类型,设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及民间借贷4处专业巡回法庭,总结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实现类案的快速审理。同时,环翠区法院还开设了“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室”,针对简易纠纷,形成以法院为主导,联合综治、司法、高校、律协以及包括医疗、交通和劳动争议等在内的民间调解机构共同介入调解,今年以来,第三方调解室共调解纠纷268件,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13.1%。 在诉讼调解之外,威海高区法院还鼓励当事人庭外和解,并且庭外和解时间将不计入审限。立案之后,经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有庭外和解意愿,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给予15-30天的庭外和解时间。法官充分发挥村(居)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作用,力促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司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的对立情绪,真正实现了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案结 事了 人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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