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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爱”少年两次盗窃摩托车被判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10-28 14:49:50


    本网讯(黎钦月)  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审结了一件留守少年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韦某是广西平南县东华乡某村的一个未成年人,从小生活在缺乏父母之爱的环境中。韦某母亲在其很小的时候已离家出走,韦某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家庭监管不到位。小学毕业后,韦某在家游荡,在社会上结识一些品德不良的人,沾染了不良风气,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能自觉地遵纪守法,滋长了不劳而获的思想,参与了两次结伙盗窃,走上了犯罪道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伙同苏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窜到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三屯泽香七铺儿门前,将他人停放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同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又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窜到平南县东华乡兴华村村委会某网吧门口处,由杨某负责望风,韦某等人负责动手行窃,将他人停放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

    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物摩托车分别发还给俩被害人。

    在法庭教育中,被告人韦某能接受法庭教育,表示会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吴某提出被告人韦某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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