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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以混淆视听为由起诉沃尔玛要求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5-10-28 10:54:14


    本网讯(肖宝珍 陈园)  顾客在沃尔玛百货购买商品后,认为该商品与冬虫夏草混为一谈,误导了广大消费者,遂起诉沃尔玛要求惩罚性赔偿。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水滨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22日,原告陈水滨在被告沃尔玛(江西)百货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两盒单价为175元/盒的“康富来虫草鸡精”。该商品由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标注“主要原料:…虫草菌丝体…本品保留了冬虫夏草的有效成分”。2014年12月23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五盒单价为124元/盒的“虫草菌丝体口服液”。该商品由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标注“配料表:水、虫草头孢菌粉…”。原告购买后认为,上述两种商品有意与冬虫夏草混为一谈,混淆视听,误导广大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纠正被告的违反行为,原告选择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以商品销售者沃尔玛(江西)百货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90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赔偿原告9900元,两项共计10890元;同时判令被告象征性赔偿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误工、交通、打印等费用共计3150元。原告陈水滨起诉前,曾对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康富来虫草鸡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并被该局立案调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开立的超市内购买陈列的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商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告应证明购买食品、药品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康富来虫草鸡精、虫草菌丝体口服液和发票,可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的事实,但其提供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影像资料、网站公布的新闻均非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混淆视听,误导广大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因此,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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