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退休老汉冒充公安厅领导招摇撞骗领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5-10-22 13:50:12


    本网讯(冯艳)  一名年过六旬的退休老汉为了一时的贪欲,竟然冒充自治区公安厅的领导招摇撞骗,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熟料一朝东窗事发栽进了牢房。2015年10月22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崇正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被告人刘崇正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给被害人黄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给被害人陈某。

    刘崇正是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区的退休工人,现年66岁。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退休在家的刘崇正却“不甘平凡”,而是打起了冒充领导的歪主意。2014年3月份,刘崇正在广西浦北县城乘坐黄某的三轮摩托车时向对方谎称其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处长,骗取黄某的信任后与黄某成为男女恋爱关系。后刘崇正以追债、做生意、办事为由先后骗取黄某7000元,直到案发仍未归还被害人。2014年6月份的一天,刘崇正和黄某到北海市黄某的亲戚陈某家玩时,刘崇正得知陈某的丈夫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便自称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处长,认识很多北海市的领导,谎称有能力释放陈某的丈夫徐某出来,当日便要求陈某给其1000元。陈某信以为真,便交1000元给被告人刘崇正。后被告人刘崇正又以办理释放徐某为由二次骗取被害人陈某共6500元以及玉溪香烟两条。

    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黄某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刘崇正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不追究被告人刘崇正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崇正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庭审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应定性为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起犯罪事实在案证据中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和被告人刘崇正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崇正认识被害人黄某后,自称其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处长,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的感情和钱财的事实。被告人刘崇正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招摇撞骗罪较为合适。因此,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