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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越南购买大米走私入境 主犯最高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5-10-12 10:55:24


    本网讯(吴凰汇 牙政远)  从越南低价购买大米,没有办理进口手续和税票,将大米从非设关码头偷偷运输入境,两年间共走私大米上万吨,偷逃应缴税款2000多万。近日,广西防城港中院审结了该起特大走私大米案,六被告人最高获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被告人吴文国是东兴市伟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因有渠道可以从越南低价购买大米,其便和被告人钟佩莲合谋,以低于3400元每吨的价格从越南购进大米,以不高于380元每吨的价格交给郑兰存、唐杰保货。被告人黄英威负责雇请泥头车司机前往非设关码头装运走私入境大米,并雇请他人看路。待买家将货款打入钟佩莲和吴文国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陈泰武(钟佩莲的儿子)、吴玮玮(吴文国的女儿)分别帮助二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大米货款和保货人的保费。

    走私的部分大米被运到伟国公司,用该公司品牌包装后运向国内市场销售,一部分直接运到防城火车站,通过铁路运输发往国内各地销售。通常,被告人在越南购买大米价格基本上是3000元/吨左右,在国内卖出即是4000元/吨左右。

    经核算,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佩莲、陈泰武共走私大米入境5167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364098元,被告人吴文国、吴玮玮走私大米入境3900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068079元;被告人黄英威走私大米入境88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9670元。

    另查明,2012年年底至2014年1月,被告人唐杰受被告人钟佩莲的雇请,以不高于人民币430元每吨的价格为走私大米入境保货。经核算,被告人钟佩莲、唐杰、陈泰武共走私大米入境1858吨,偷逃应缴税额3366830元;被告人唐杰伙同彭永英走私大米入境379吨,偷逃应缴税额687029元。

    庭审中,被告人钟佩莲提出其仅在伟国公司内收购大米,并未直接走私大米入境;被告人吴文国提出其公司只收购少量走私碎米,应是间接走私行为,且其以伟国公司的名义收购走私大米,应以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唐杰提出,钟佩莲和吴文国汇给其的不是保费,而是大米的货款;被告人陈泰武和吴玮玮提出,其只是帮家人转账,对具体的事项并不知情。

    经查,被告人钟佩莲、吴文国分别是走私物品的货主和走私行为人,系直接走私行为。吴文国购买走私货物的全部款项经个人账户流转,而非伟国公司的对公账户,故不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钟佩莲、吴文国均在侦查阶段供述支付给郑兰存的款项是保费,但在庭审中均对该供述内容予以否认,经审查,包括黄英威等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郑兰存实为走私货物的保货人,故应认为二被告人支付给其的钱为保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佩莲、吴文国、唐杰、陈泰武、吴玮玮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无合法手续的大米走私入境,被告人黄英威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组织人员运输、望风等走私便利,将无合法手续的大米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六被告人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钟佩莲、吴文国、唐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泰武、吴玮玮、黄英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最终,防城港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佩莲、吴文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英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泰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玮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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