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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尾随独行女子抢夺金项链被判刑1年
发布时间:2015-10-08 09:04:17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贵港一年轻男子曾因抢劫、抢夺先后两次被判入狱,出狱后拒不悔改,竟重操旧业结伙抢夺他人金项链。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苏介现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苏介现与苏步勤(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苏步勤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苏介现到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宏桂广场附近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当发现女子彭某独自行走时,被告人苏介现下车尾随其进入宏桂广场对面的小巷,趁彭某不备,将其颈上的金项链扯断夺取,得手后与苏步勤驾车逃离现场。尔后,被告人苏介现将抢得的黄金吊坠销赃得款人民币840元,其分得人民币42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苏介现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840元给被害人彭某,款项已交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人苏介现1989年出生,家住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其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12月1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2012年9月19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介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介现积极着手实施抢夺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苏介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介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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