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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塔吊标准节 俩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9-16 15:31:33


    本网讯(储德水)  塔吊标准节作为吊机重要组成部分,价值较大,且吊机一般放在户外作业,易被不法分子觊觎。9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塔吊标准节的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小友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罗志亚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袁小友、罗志亚商议将被害人詹某存放于信州区茅家岭中心小学旁一个工地上的塔吊标准节偷走,并约定所偷的塔吊标准节归罗志亚所有,由罗志亚付给袁友人民币11,000元。2014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袁小友纠集“小蔡”(另案处理)窜至信州区茅家岭中心小学旁,由袁小友雇佣叉车和货车将詹某放于此处的六节中天牌塔吊标准节盗走并运至罗志亚所指定的上饶县七中后面的工地,罗志亚便赶至该工地与袁友、“小蔡”一起将塔吊标准节卸下车,并将塔吊标准节上的标签撕掉,罗志亚还付给货车司机相应的运费。经鉴定,被盗六节塔吊标准节价格为人民币35,313元。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袁小友、罗志亚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盗六节塔吊标准节被追回。2015年1月8日,被害人詹某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加到,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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