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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失主”摩托被盗后结伙到网吧门口偷车
发布时间:2015-09-16 14:24:05
本网讯(刘万春) 一男子自己原本有一辆摩托车,后不慎被盗,于是就找他人商量,去偷一辆摩托车供自己使用,两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次日凌晨趁着夜色在一网吧门口成功盗得一辆高转速踏板式摩托车。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张麟、张某某(1998年10月8日出生,系未成年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因自己摩托车被盗,与被告人张麟商议盗窃摩托车供自己使用。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麟、张某某伙同他人(情况不详,在逃)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的某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晏某的一辆咖啡色高转速踏板摩托车停放在网吧门口,三人就采用二人抬前轮一人推车的方式,将车辆推到网吧旁的巷子里,再用携带的螺丝刀和石头等工具将车辆的地锁砸开,后由被告人张某某推回住处隐藏。被害人晏某通过网吧监控获悉了张某某的身份,于2015年1月30日晚报警将张某某、张麟抓获,之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带领下在其住处将被盗的摩托车查获,现该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晏某。 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圣火神牌SHS125T-2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55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却认为,一是被告人张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二是被告人张某某是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三是被盗摩托车已还给失主,没有造成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麟、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麟、张某某均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张麟、张某某均表示认罪服判,决定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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