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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入户盗窃 累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5-09-18 14:36:45


    本网讯(莫庆铿 蒙美丞)  9月16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一入户盗窃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黄善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党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黄善炎为筹集毒资决定盗窃。2015年3月初某天22时许,黄善炎到横县横州镇曹村村委川曲村被害人党某租住的民房处,将党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一辆价值690元的太阳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次日,黄善炎在横县百合镇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一名陌生男子。

    2015年3月13日16时许,黄善炎伙同他人到横县横州镇北村村委江湾村何某住宅处,欲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一辆价值1200元的晨鸟牌电动车盗走。在将车推到距离现场约100米处的公路旁时被群众发现,黄善炎弃车逃跑,涉案车辆被当场追回。

    经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黄善炎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参与盗窃的事实。此外,被告人黄善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横县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善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善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善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善炎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参与盗窃的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电动车已追回,对黄善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善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横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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