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鑫) 狱中得知狱友要申诉,出狱后巧遇老狱友,遂以能找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帮忙申诉为名骗走狱友7900元,随后将款物挥霍。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具有中专学历的“80后”被告人吴丹,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和2010年6月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被告人吴丹在长沙市看守所认识被害人曹某,被害人曹某告知被告人吴丹其欲进行申诉的事宜。2008年9月,出狱后的被告人吴丹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附近与被害人曹某再次相遇,被告人吴丹谎称其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曹某进行申诉,被害人曹某信以为真,随后,被告人吴丹以找关系需要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分多次从被害人曹某处骗走现金人7900元,随后将钱财挥霍。2013年4月9日,被告人吴丹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曹某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丹有诈骗前科劣迹,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吴丹归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丹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