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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牟高利 烟酒经营部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03 09:21:07
本网讯(张晓丽) 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为了高额利润,张兆洪在天津做起了买卖假烟生意,货值金额达十万元。2月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兆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张兆洪通过多次联系另外两人非法购进一百余箱假冒卷烟,张兆洪明知是假冒卷烟仍在其经营的天津市某某烟酒经营部进行销售,涉及散花、红梅、红金龙、红旗渠、七匹狼、哈德门等品牌卷烟,货值金额达十万元。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兆洪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张兆洪销售金额为10万元,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兆洪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兆洪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仍以假充真进行销售,其销售行为在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同时,也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鉴于张兆洪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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