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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取钱忘退卡 男子“好奇”取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28 09:04:18


    本网讯(王源)  “君子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莫生贪念。8月25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峰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何峰荣妻子临产在即,在医院住院,被告人何峰荣就到附近银行取钱买东西。其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某营业所取时款,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已输入密码可操作的一张储蓄卡,页面显示“查询”“取款”等字样,何峰荣觉得奇怪,出于好奇就想试看能不能取出钱,试了一下能取出2000元,转念一想能取不要白不要,又取出了3000元,得手后,被告人何峰荣将储蓄卡一起带走。回家后其告诉家人他在路边捡到银行卡,从中取得5000元人民币,家人信以为真。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峰荣处查获并追缴赃款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何峰荣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谭某人民币3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峰荣冒用他人的银行卡领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何峰荣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峰荣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何峰荣所诈骗的赃款已全部被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何峰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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