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诚 朱桂清) 雇请民工施工并支付劳动报酬实乃天经地义,而男子胡建辉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外出逃匿。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建辉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3年6月,被告人胡建辉与中国交通第二公路局第三公司昌樟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A3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A3标项目部)签订了K81+688—K86+800左段防护排水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人胡建辉于2013年9月20日进场,2014年1月30日完工。被告人胡建辉先后组织了二批人员施工。其中陈小华、汪国清等13名九江市彭泽县民工受被告人胡建辉雇请于2013年9月20日至11月6日在工地上施工,至其离开时被告人胡建辉欠其工资64370元。熊建斌等10名抚州市民工受被告人胡建辉雇请于2013年10月5日至12月7日在工地上施工,至其离开时被告人胡建辉欠其工资33055元。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胡建辉所承建工程完工并退场。被告人胡建辉于2013年12月19日、2014年1月19日从A3标项目部共结算工程款后因工程亏本未向陈小华、熊建斌等20余名民工支付所欠工资。陈小华、熊建斌等民工多次向被告人胡建辉催要工资无果,于2014年1月24日向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投诉被告人胡建辉拖欠工资一事。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3月4日向被告人胡建辉下达了要求其在5日内将拖欠的陈小华、熊建斌等人工资结清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A3标项目部予以张贴。被告人胡建辉因无力支付所欠民工工资于2014年春节逃匿。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胡建辉在温州被抓获。至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胡建辉付清了陈小华、熊建斌等民工工资。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建辉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20余名劳动者近10万元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被告人胡建辉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建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