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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承包合同效力起纠纷起诉村委会胜诉
发布时间:2015-08-19 13:25:24
本网讯(张瑜) 一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后,村委会以该协议无效为由拒不配合村民办理相关手续,该村民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明确协议效力。2015年7月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原告彭虎与被告黔西县甘棠镇大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 原告彭虎系黔西县甘棠镇大寨村村民。2006年4月27日,原告彭虎与被告甘棠乡大寨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被告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承包给原告,同时在该合同中注明荒山的具体名称、面积及四至界限并附图,共计1950亩,承包期限为五十年。该合同于2006年4月28日在黔西县甘棠乡人民政府进行签章确认。并经黔西县公证处作出(2006)黔公证民字第048号《公证书》对该《荒山承包合同》进行公证。随后原告对承包的荒山投入资金进行管理。后时任大寨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龙世俊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即以合同签订时程序违法为由反悔,据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被告经研究决定并通过向该村四组村民发出通报后与原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签订后经黔西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对承包的荒山进行管理使用,投入资金栽种树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荒山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荒山承包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荒山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通过集体村民代表大会,是违法合同。本院认为,根据合同订立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签订有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原告交了承包费并履行了合同,且原告属于大寨村村民,作为大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集体经济土地、荒山等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后大寨村委会未对合同进行中止或者撤销,故对大寨村委会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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