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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三个月内3次诈骗他人钱财 男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1 13:14:28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多次利用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实施诈骗行为,案发后被判处刑罚,骗取所得的现金不仅被悉数退赔,还因此事而被处以罚款,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叶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叶恺退赔被害人肖琴经济损失39 800元、邱学会经济损失42 000元、石朝志经济损失54 000元。

    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叶恺虚构其女友之父石朝志位于黔西县城关镇某处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屋转让为名诈骗被害人肖琴人民币39 800元;2014年4月15日,尝到甜头的叶恺再次虚构其母租住的黔西县城关镇东门某处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屋转让为名诈骗被害人邱学会人民币42 000元;2014年5月,叶恺向其女友之父石朝志表示其可低价向黔西县生态移民城购房,并带领石朝志及其家人前往黔西县生态移民城看房,在获得石的信任后,被告人叶恺利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石朝志人民币54 000元。

    2014年6月30日,叶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135 800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叶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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